(2017年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3號發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工程設計市場,提高建筑工程設計水平,促進公平競爭,繁榮建筑創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其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建設單位依法能夠自行設計的; (四)建筑工程項目的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要由原設計單位設計,否則將影響...
(2001年7月5日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令第12號公布 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根據2013年3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廣電總局、民航局令第23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三條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六條 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對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評標委員會 第七...